生产销售不合格塑胶材质的地板河北新天下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处罚设计
河北新乐市政府网25日发布河北新天下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塑胶材质的地板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信息,内容如下:
2023年11月8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石市监执抽函〔2023〕3543号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以及的当事人生产、销售的B104型号的塑胶材质的地板的检测报告(No:GH202304407),检验测试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可溶性铅项目不符合GB 18586-2001《室内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依据《2023年河北省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产品。2023年11月2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编号为No:GH202304407的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2023年5月11日生产该抽检批次塑胶材质的地板25件,每件30m2,成本价60元/件,销售价66元/件,2023年5月12日该批次的塑胶材质的地板发货到保定容城,销售金额1650元,获利150元。货值金额1650元,违法来得到的150元,无法召回。
2.询问笔录1份、河北新天下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塑胶材质的地板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4、检验报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抽查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
2023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1月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塑胶材质的地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较轻及较重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项,适用一般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之规定,应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塑胶材质的地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0元,罚款2805元,共计2955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