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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孙燕姿”火遍网络 律师:享受科技成果更应尊重和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 2024-01-25 09:09:42 ]作者: 开云体育网页在线

“AI孙燕姿”火遍网络 律师:享受科技成果更应尊重和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设计

  近日,“AI孙燕姿”火遍全网,借助孙燕姿独特的音色与唱腔,演绎了不少耳熟能详的歌曲,引发了很多人关注。一些“AI孙燕姿”演唱的歌曲已经获得了上百万的播放量。音乐软件上也出现了“AI孙燕姿”的歌单。此外,网上还出现了“AI周杰伦”、“AI林俊杰”、“AI王心凌”等。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在一些视频平台上,有创作者上传的AI孙燕姿演唱周杰伦《发如雪》的视频已经获得了超过160万的播放量,《爱在西元前》的播放量也有100多万。此外,“AI孙燕姿”演唱的《成都》、《黄昏》等歌曲播放量也非常不俗。

  一些音乐软件也出现了多个AI孙燕姿歌曲合集的歌单,播放量已达到了200多万。

  短视频平台上也出现了大量“AI孙燕姿”演唱的歌曲,个别歌曲的播放量高达数百万。

  据媒体报道,“AI孙燕姿”是通过AI技术提取歌手孙燕姿的音色,然后再翻唱其他歌曲。这种“音色转换”的技术,需要提前“准备数据集”,要准备很多首歌手孙燕姿的高品质曲目,还有她平时的一些采访、直播等视频素材——质量越高、数量越多效果就越好。之后,通过“去除呼吸声”等细节处理,以及一系列复杂的“训练”,即可得到自己的“AI孙燕姿”。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除了“AI孙燕姿”,网上还出现了“AI周杰伦”、“AI林俊杰”、“AI王心凌”等。演唱的歌曲同样有大量的播放量。另外,这些“AI”的歌曲或者视频中,有的会标注为使用AI音色替换技术,并非歌手本人,如有侵权告知删除。有的则不进行标注。

  随着“AI孙燕姿”的爆火,其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5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就多个法律问题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AI孙燕姿”将“孙燕姿”的姓名用于发布人工智能合成的孙燕姿嗓音的歌曲,就姓名权的部分,他个人觉得不构成盗用、假冒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但是如果以孙燕姿的名义发布音乐作品就涉嫌构成姓名权侵权。

  在肖像权方面,“AI孙燕姿”在发布的《发如雪》视频中,将孙燕姿的肖像在视频中进行了使用,该行为涉嫌肖像权侵权。虽然民法典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但网上发布歌曲的行为不属于个人学习,也不属于艺术欣赏等范围,故不能落入合理使用范围。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表示,在未经歌手授权许可的情况下,AI歌手唱歌侵犯了歌手对歌曲的著作权。同时,未经歌手本人同意,擅自使用歌手的姓名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还侵犯了歌手的姓名权。与此同时,AI歌手还会造成故意误导、混淆或者是形成假冒别人名义等行为,这些还涉嫌不正当竞争。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表示,AI模仿孙燕姿的声音唱歌的行为必然会侵犯孙燕姿本人的姓名权。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

  许浩认为,民法典规定了对民事主体声音权的保护,包括未经声音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而“AI孙燕姿”利用AI技术模仿孙燕姿的声音,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其发布者涉嫌侵权。

  赵良善表示,在民法典中,对声音的保护是参照肖像权保护进行的,而对肖像权保护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不允许进行伪造。所以AI歌手的音色,同样构成侵权。

  赵虎认为,关于声音的权利,之前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民法典特别进行了规定,叫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使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如果要使用其他人的声音同样需要获得他人授权。

  许浩认为,如果没有经过授权,又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构成侵权。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主要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属于合理使用,AI孙燕姿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赵良善认为,AI歌手唱其他歌手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所AI歌手的权利,还侵犯了其他歌手的著作权,因为其他歌手对其歌曲、音像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否则构成侵权。如其他歌手的歌曲、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是音乐文娱公司,那么音乐文娱公司有权主张相关权利。

  赵虎表示,关于著作权,对于歌曲来讲,一般是两方面的权利,分别是歌词和歌曲,这两者有些时候是同一个人,有些时候是不同的人,如果没有经过授权去表演或者使用,就会侵犯词作者或者曲作者的著作权。

  许浩认为,虽然标注了为AI作品,如有侵权告知删除,但这些免责声明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免责效力。

  赵良善认为,尽管一些平台在推送过程中,会在信息流、视频详情页等部分添加“此内容由AI生成”的告知标,但是添加这种标签并非一定免责。因为AI生成的内容,只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才不构成侵权,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AI生成的内容同样是侵权的作品,既然是侵权的作品,平台便不得推送,若推送,平台同样有过错,需承担对应的责任。

  赵虎表示,他认为即使标注了免责声明,但依然不能免责,特别是对于平台来说,会出现名知道这些歌曲不是孙燕姿唱的,没获得授权,但是还在推送,这就有了侵权的故意。

  许浩认为,在欣赏“AI孙燕姿”的完美演唱的同时,一定不可以忽视著作版权的问题。歌手的声音、歌曲的著作权,都是需要被保护的。没有经过授权,私自使用他人的声音、音色,无疑是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我们应该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版权和利益。

  赵良善认为,其实我们早已接触、甚至频繁使用过这类“音色模型”。而AI歌手和AI翻唱进入更日常化的应用,也只是时间问题。音色模型的正面价值,将随其大范围的应用而逐渐凸显出现出来。用户在法定或规范约束的范围内,应该把握尺度,合理使用和再创作。

  赵虎表示,类似AI孙燕姿的现象,他建议首先要尊重现有权利,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来讨论,现在法律规定了对作品的保护问题,那么AI的创作就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来进行。

  许浩认为,AI既不是人,也不是法人,但是AI是由人设计创造的,因此它产生的作品和产品也应当属于创造AI的人或一群人,或机构,或法人。

  赵良善表示,若单纯翻唱,AI翻唱的版权归属问题取决于AI翻唱是否侵权,如上所述,如果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那么AI翻唱形成的新作品不受法律保护,无版权可言。相反,如果AI翻唱不存在侵权,那么AI翻唱形成的新作品版权可归翻唱方或新制作方。

  赵虎认为,关于AI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法学界、知识产权界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作者必须是自然人,非自然人创作的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他认为AI创作的作品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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