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世,身份证号码372325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工作,住滨州市沾化区**镇**村。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成心破坏资产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成心破坏资产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交审阅查看申述。本院受理后,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和认罪认罚或许会引起的法令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赞同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2019年2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驾驭车牌号为鲁D*****的群众桑塔纳轿车在滨州市市民体育健身广场西侧篮球场内摆尾漂移,致篮球场所的悬浮地板损坏。经判定,被损坏的悬浮地板价值为6750元。
1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3、价格确定定论书;4、证人王某乙、孟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依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实在,足以确定指控现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违法现实和依据没有贰言,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成心破坏公私资产,价值6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则,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成心破坏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