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数的限制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相关标准以上,并在使用的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提示:固定资产的定义要点有三个,一是使用年数的限制,二是单位价值标准,三是不足标准的大批同类物质,比如学校购买的大批图书,需要按固定资产管理。
根据规定,固定资产分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含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信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提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管理的目标是:维护企业和事业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明确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 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行情报价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另外的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根据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数的限制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相关标准以上,并在使用的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含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提示:类似图书,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计价标准,但是使用时间一年以上, 并且是大批同类物资,也要按固定资产管理。
据规定: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实行折旧。企业和事业单位可设为专门的辅助账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原值、购入时间、预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应计提折旧(一般都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净值等。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行政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总工办发〔2011〕55号)第三章“资源配置”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会行政单位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应按主管工会关于招标、竞争性谈判和集中采购的要求办理。
根据规定:工会行政单位不得用工会行政性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行政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总工办发〔2011〕55 号)第四章“资源使用和清查”第十九条规定:工会行政单位拟将工会行政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上报本单位工会行政性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 10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的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都应计入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的相关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职工书屋所需的书籍),按固定资产管理。
工会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清查盘点、处置、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固定资产要每年盘点清理;固定资产的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和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报单位财务部同意,经单位主管领导(或主席办公会)审批,并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
一、做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卡片账登记,及时记录资产变动内容,做到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报废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或主席办公会)审批,并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于 2002 年印发的《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 号)文件,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细则有:
一、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工会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和处置等所有的环节的实物管理和实物核算。
二、资产部门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由政府和行政拨给工会的固定资产,产权已界定为工会的,按工会资产管理;由工会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和非工会资产,一律登记固定资产备查簿。
三、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各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使用部门既要分工,又要合作,共同努力管好资产。财务部门和资产部门合署办公的,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代表财务部门和资产部门行使职能。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做监督检查。资产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和调拨处置等进行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单位的真实的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使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修管理。
四、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结合实际需要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闲置浪费。
五、资产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六、资产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对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有关工会固定资产处置报批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工会固定资产领用(出库)单》,经主管资产的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卡片》。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资产的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七、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八、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 按管理权限核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年终编制《工会固定资产年度增减变动统计表》,报主管工会和上一级工会。
九、单位发生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确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于 2002 年印发的《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 号)文件,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按以下步骤执行:
一、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同时分清资金支出渠道,分别在相关科目中列支。
二、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自制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三、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或无偿调入或盘盈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四、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经单位主管领导(或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并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调出或注销等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五、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确定,对专用的仪器、器械等,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六、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批件等, 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七、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车等特殊资产的处置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时,均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常委会或委员会)决定,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
八、工会组织或事业单位撤销时,经清理后的全部价款和未处置的资产要全部移交到上一级工会或主管工会;工会组织或事业单位合并到其他单位时,其资产要并入到新的单位;工会组织分立时,其资产原则上按照职工人数分配。以上资产的处置, 由上一级工会核准。相关工会和事业单位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入账和注销手续。
十、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主管工会外,一律缴本单位财务,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取得按历史成本计价,实际工作中,历史成本因固定资产形成渠道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为:
(1)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3)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7) 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门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8)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需要特别强调,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一经确定,在持有期间一般既不用计提折旧(特殊情况也可以计提,但折旧的方法一般采用直线法),也不允许对入账价值进行变动,除非发生下列情况: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工会会计制度》同时要求,对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需要评估的工会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各单位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独立执业。要规范程序,及时申办有关核准或备案手续,通知单位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做相应调整。
为全面记录和反映工会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制度规定应设置“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两个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固定资产”科目用于核算工会拥有或控制的各项固定资产原值。借方表示固定资产的增加,贷方表示固定资产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的原值。
为便于管理和核算,制度要求,各级工会在对在建工程进行核算时,应按具体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对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核算时,应按类别、品名进行明细核算。
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增加的原因有购买、自建、盘盈、接受捐赠或划拨等。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这些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要在确认“固定资产”增加的同时,确认“固定基金”。以购买为例,固定资产基本会计分录为:
一般情况下,导致工会固定资产减少的业务包括报废、出售、盘亏、对外投资、对外划拨等。原因不同,具体的账务处理有所差异,但基本的要求是在确认“固定资产”减少的同时,要确认冲减“固定基金”金额。以固定资产出售为例,基本的会计分录为: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除此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这些资产进行处置,因此,按现有的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来看,工会不可以将其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或者划拨给同级行政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现实中出现工会与同级行政进行资产的等价置换的问题,按现有规定看,即使是相关资产直接所有的工会也是无权处置,除非经过相应程序进行审批,否则,这样的业务行为也是无效的。
当然,在经过审批后,具体实施资产置换行为的工会要按照要求完善相应的资产权属证书的变更、登记、保管,以明确资产的所有权。
《工会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但需要明确的是,同级行政给予工会的资产是否涉及产权问题,换句话说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问题。
就工会而言,最好能得到产权,但现实可能并非如此。因此,对于同级行政无偿调拨或者划拨给工会的固定资产,在实务处理时要分两种情况:
如果同级行政划拨或者调拨给工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仅涉及使用权,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工会有责任按照同级行政的有关要求,对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如果因工会责任而导致使用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可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实际工作中,同级行政可能将相应资产的使用权给了工会,但资产日常使用的成本(比如水电费、物业费等),包括为保持资产服务性能而发生的维修、改建等成本要求工会自己承担。
很显然,工会应将与资产日常运行相关的使用成本纳入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具体开支时,根据相关原始单据,借记“行政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对于基层工会不能使用行政支出科目,可以借记“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如果涉及资产的维修或者改扩建等成本,究竟该如何处理更恰当呢?
如果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在维修或改扩建时,应借记“在建工程”, 贷记“在建工程占用资金”;同时,借记“资本性支出——大型修缮”,贷记“银行存款”等。工程完工后,应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同时,借记“在建工程占用资金”,贷记“固定基金”。
但问题是,与维修或改扩建密切相关的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或者说没有产权),如果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理论上的逻辑难以成立,因为, 在资产没有产权的情况下,与之相关的维修或者改扩建成本所发生的支出如何能有产权?更重要的是,如果非要确认为“固定资产”,产权又该如何登记呢?
当然,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对资产定义的描述,貌似可以将这类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但这也仅仅是会计处理而已,要上升到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内涵,显然还有差距;即使会计上按此处理,未来也会给管理带来尴尬;固定资产清查该如何进行?对这类资产的处理原则,对其发生的维修或者改扩建支出,是否列入“资本性支出—— 其他资本性资产”更合适呢?在制度未明确之前,我们的意见是,实务中的处理还是按照现有的规定进行,以避免不必要的纷扰。
其实,对各级行政提供给工会的仅有使用权的资产还可以从另一个层面理解,那就是,我们假定行政(比如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破产清算,那么该部分资产算不算行政的破产资产呢?如果算,工会承担的维修或者改扩建支出是否也包括在内呢?如果不算在内,其价值该如何剥离呢?
所以,为避免上述不必要的纷扰,实务当中同级行政提供给工会的资产,尤其是房屋等固定资产,最好是产权而非仅仅是使用权。
和行政提供的、仅有使用权的资产相比,同级行政将其有产权的资产提供给工会使用就会简单很多,具体处理时要注意三点:
(1) 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产权证明文件。这点是极为重要的,也是工会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当然也是各级工会的基本职责。
(2) 根据相关文件,比如划拨文件等,按照该资产的账目价值进行固定资产的确认,会计分录为:
(3) 与该资产使用相关的日常费用或者维修、改扩建支出,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日常的使用开支,根据相关单据,编制会计分录为:
为支持下级工会职责的履行,上级工会可能会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以划拨或者调拨等方式将其固定资产交给下级工会使用。
一、就上级工会而言,在履行相应的调拨或者划拨程序后,根据相关单据,编制会计分录:
二、对接受这些资产的工会,应根据相关单据(主要是资产调拨或划拨的相关文件等),编制会计分录:
【例】某上级工会给基层工会购置 10 台电脑,总价值 50 000 元。电脑分批调拨给基层工会。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基本职责之外,还包括职工活动、工会组建、职工教育、技能培训等在内的职责。在这些活动中,不超过上级工会规定的奖励标准,工会可能会购置诸如 U 盘、充电宝、电子书等单位价值比较大并且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等用于职工活动的奖励,而且很多时候,这些奖励是给个人的。
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确定工会行政性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复函》(工财函〔2016〕12 号)文件的规定,这些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按理说应纳入工会固定资产核算。但问题是,这些资产从购买时就已经明确其用途用于职工个人奖励,对此业务,工会在会计核算时只需要做购买的处理就可以,相关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进行核算,理由是这些资产已经不属于工会,无论是产权还是使用权,工会都不再持有这些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这些资产不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但从管理的角度看,工会仍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实物收发制度,也就是说,相关资产应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全面记录资产的购买和使用情况。
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购买的资产多于实际要的情况,对剩余的资产,工会应按照其购买价格,编制会计分录:
当然,如果工会认为多余的资产可用作以后的奖励,则不需要将这些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只需加强实物管理,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例】某基层工会举办羽毛球比赛,所花费用包括,租用场地费用,4 000 元,裁判费用2 000元,购买充电宝、U盘等奖品3 000元。其中剩余1 000元奖品,(注:已达到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没有发完,作内部办公使用。
产权归属同级行政的固定资产,但受托由工会经营管理,与之相关的维修费用等该如何处理?
对工会受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归属同级行政的固定资产,营运中发生的维修费用等,原则上应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如果在合同约定不清晰,且工会有富余财力的情况下,可以支付小额的维修费用。当然工会如果能争取到行政经费来维修,那是更好。工会维修时的会计核算,应根据相关单据,做如下会计分录: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委托工会的资产,工会用来职工建家,比如羽毛球馆、职工书屋等。如果发生维修费用,会计核算,应根据相关单据做如下会计分录:
提示:工会支付的与这些资产相关的,包括小额维修、改扩建等支出,原则上不形成固定资产。
【例】某基层工会受行政委托代管职工阅览室,工会经改造后,作为职工书屋, 其间发生维修费用 3 000 元。用支票支付费用。
提示:职工建家的装修款一般是行政开支,这里只是举例在行政不能开支的情况下,工会做了开支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是否可以将其固定资产用于出租等经营活动?如果可以,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是否需要纳税?
虽然现有制度并未对工会是否可以将其固定资产用于出租等经营活动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工会经费的性质可以类推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各级工会以工会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也包括固定资产),在不影响工会职能履行的前提下,基于工会资产保值增值需要,是可以用于出租等经营活动的。
但事实是,如果各级工会要将固定资产用于出租等经营活动,最基本的程序是要经过主席办公会集体同意,并经过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必要时,还应按照属地工会有关资产管理的例外性规定,报所在工会的上级工会备案或者审批。
实际工作中,工会固定资产用于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方式可能是工会直接经营,也可能是工会委托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即所谓的承包经营)。如果是工会自己经营,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收入或者支出(即成本,包括人工费用等),除了应纳入预算管理外,还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具体的会计处理为:
一、收到经营收入,应根据相关原始单据,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经营收入”等。
二、支付相关成本或者费用,也应根据相应的原始单据,借记“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
按照税法的规定,工会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纳税,相关的税费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
如果是承包经营,各级工会要与承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人员对承包经营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确认,在具体核算时,也要分情况处理。如果承包合同规定的是“收入包干”,那么工会除了要将承包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外,还应在承包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复印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承包人最终兑现的收入可能与承包合同有出入,尤其是在承包人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承包任务无法完成时。各级工会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保障性条款,如果双方同意涉及承包收入减免问题的,工会应进行集体决策。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工会应加强资产经营收入的相关管理。实务经验表明,如果类似的管理缺位或者缺失,极易导致“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因此,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对这部分经营活动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工会资产运作的合法和有效。
对于用于出租等造成工会资产出现毁损等时,工会应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执行,并比照资产的盘亏等事项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 号文)明确规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 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根据《工会会计制度》信息网络购建是核算工会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核算。可见,制度虽然没有设置无形资产科目,但把软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支出科目使用“资本性支出——信息网络购建”。
但是根据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印发的《关于工会财务工作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工财发〔2014〕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财务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有财会软件开发与应用经费,主要用于工会财会软件的开发、维护、升级和财务数据网络传输等,作为专项业务费进行管理。此文要点主要有两点:
因此,如果既是工会财会软件并且是软件开发费用,支出科目使用“业务支出—— 专项业务费”,其他的使用“资本性支出——信息网络购建”。
提示:不管使用“资本性支出——信息网络购建”还是使用“业务支出—— 专项业务费”,只要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都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但未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仅使用“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不做固定资产管理。综上所述,属于软件开发的费用记入“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软件则记入“资本性支出——信息网络购建”,且价值超过 1000元都记入固定资产。
【例】某基层工会购买财务软件,商家开具发票,软件费 3 000 元。用支票支付费用。该基层工会的账务处理分录如下:
【例】某基层工会购买财务软件,商家开具发票,软件开发费 3 000 元。用支票支付费用。
【例】某基层工会购买财务软件,商家开具发票,软件费 900 元。用现金支付费用。该基层工会的账务处理分录如下:
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于2002年印发的《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号)第十条规定: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因此,工会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费要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于2002年印发的《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号)第十条: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因为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是一对双进双出的科目,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固定资产购入时,会计分录是:
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于2002年印发的《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号)规定:工会固定资产的调出、变卖、损失、报废、盘亏程序是先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鉴定、提出意见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经单位主管领导(或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并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调出或注销等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工会资产清查制度是确保工会资产安全、完整的有效手段。实务工作中,建立和完善工会资产清查制度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要明确需要清查资产的内容。就实务而言,一般需要清查的资产主要有四类:货币资金、库存物品、往来款债权和固定资产。
二、要结合不同的资产类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清查制度,包括清查的时间、参与的人员、清查单据的设计以及清查的方式等。需要强调的是,对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突击清查应该是比较有效的清查方式。
三、对于库存物品和固定资产,则可以明确清查时间,一年至少应有一次。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于 2002 年印发的《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 号)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相不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不是正常。
四、要明确清查结果的处理办法,尤其是盘亏的资产,要明确资产保管者的责任。
固定资产清查是工会基于确保其安全、完整以及价值保全等,根据规定于会计期末对所管理或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的一种方法,目的是保证账实相符,如果出现账实不符,则要按规定做处理。
一、成立固定资产清查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包括会计人员、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或使用部门人员以及工会财务工作负责人;
二、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实地盘点对账上记录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至于盘点之前是否需要通知相关人员,由盘点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盘点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类别、数量、形态、保管或使用部门以及外观状态等,做好盘点记录,并对固定资产管理所涉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价值性等进行判断;
六、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并结合盘点过程中的记录,对存在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工会负责人(必要时可以通过主席办公会或常委会决策)签批同意后由财务人员按制度规定做处理。
七、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固定资产每年必须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或毁损的,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在会计报表说明中加以披露。
【例】2016 年 12 月 31 日,某基层工会进行财产盘点,盘盈电脑 1 台,市场价值为 3 000 元。
(2)固定资产盘亏的处理,按账面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例】2016 年 12 月 31 日,某基层工会进行财产盘点,发现盘亏电脑 1 台,账面价值为 4 000 元,经批准予以核销。
(3)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处理,按账面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清理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清理净收入(或净支出),贷记“另外的收入”科目或借记“额外支出”科目。
【例】2016 年12 月31 日,某基层工会经批准报废一批办公设备,原值20 000 元,取得变价收入(现金)2 500 元。
一、专用设备:仪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有效期为10年;燃气热水器有效期为 5 年;厨房设施为 8 年;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 年;健身房设备 8年;通讯设备 9 年;消防设施 12 年。
①日常办公类设备:刻录机、扫描仪、照相机、投影仪使用年数的限制 10年以上;复印机使用年数的限制9 年以上;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使用的时间为6 年以上;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使用年数的限制为 8 年。
③电机类:如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年数的限制为 12 年;中央空调设备使用的时间为 15 年。
④电阻电热类:如电饭煲、电热水器、电茶壶、电炒锅等,使用年数的限制为 5 年,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使用的时间 13 年。
(2) 交通工具的有效期:小轿车、中型客车(旅行车)、大客车、货车和其他车辆的使用的时间为15年以上。
(3) 通信工具的有效期:固定电话、手提电线年以上;车载台、无线电终端、交换机使用年数的限制为 9 年以上。
三、家具:办公桌、办公椅、电脑桌、电脑椅 5 年以上,茶几、沙发 6 年以上,文件柜、床、衣柜 7 年以上,保险柜 15 年以上。
提示:①使用年数的限制标准为下限标准,并非必须报废标准。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从严控制把关。②以上固定资产的使用的时间是参照财政部,另外的地方总工会制定的使用的时间,基层工会需要遵照上级工会和行政规定的使用的时间执行。